四、回向府城
劉阿蘇主張,應立法保存古老聚落(按,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遲至民國九十四年才有古聚落保存的相關法規,然,徒法不足以自行,實際的呈現是,安平古聚落保存一直紛擾不已,而且中央政府都已經撥款保存,安平國家史風景區執行的當下,竟依舊有數十棟老房子被拆除),及傳統技術。
建議恢復文獻委員會,臺灣省各縣市原本有文獻委員會,民國六十二年精簡機構時裁併,台南市雖另設文獻課,但文獻委員會不具法定地位,難以發揮功能,應予恢復。
《文化資產保存制度》一書另有臺南市文化資產保存的多項建議,古蹟方面:
1、重視古蹟景觀:古蹟區景觀至為重要,但,赤嵌樓、孔子廟、安平古堡,及其他多處古蹟附近卻興建高樓,有礙景觀,貽笑大方。
2、古蹟應保存原貌:維護古蹟時不但要恢復舊觀,而且必須使用原材料及傳統工法,不得率爾變更。早些年,臺南市整修古蹟時,動輒將木造變為鋼筯水泥,如大東門城、大南門城、赤嵌樓等等,還有,像延平郡王祠重修時,將原南方建築風貌變更為北方式,都不宜。
按,古老寺廟「鋼筋水泥化」的時潮下,臨水夫人廟、竹溪寺等古老寺廟拆除重建,關帝廳甚至在公告,指定古蹟後,執意拆除,新建,涉嫌違反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。七十三年,阿蘇擔任民政局長時,利用寺廟管理人員座談會的機會,建言:留住、恢復古氣,越古老,越具正統。神比較喜歡親近木材,何況神明的靈性無關廟宇大小,及寺廟規模,寺廟沒有必要比大小。不過,法律都視若無睹,況道德勸說。未指定古蹟的寺廟改建的規範,或可以循都市計劃相關法規來要求,至於已列古蹟的寺廟,近年來,還是偶有擅自修護、增建,甚至破壞的案例,像大天后宫、天壇,當整體社會的文化素養達到一定水準前,除了嚴格執法,別無其他法門,遺憾的是仍難以如此期待。
3、保存古老聚落:安平舊街,及中區、西區、北區古街均具歷史風貌,應予保存──按,此乃台南府城迫切需要的作為,二、三十年來主政者的不作為,或錯誤作為,甚至胡亂作為,只能夠眼睜睜看著古風逐漸淡去。
4、建立基本資料:建立古蹟基本資料猶如人之「病歷」,俾了解古蹟整修原委,並供日後參考。筆者曾多次公開建言,但,聽者藐藐。
5、定期勘查:勘查建物一如人體定期「健康檢查」,如發現損害即予整修。例如,為防樑柱蛀蟲害,每年宜防治白蟻──按,普查每一處古蹟,包括木構、磚牆、石雕、彩繪、神像等等建立完整資料,並定期「體檢」,筆者曾多次呼籲建立制度,仍無明顯機制。
6、恢復書院舊觀:具有代表性的書院考慮恢復原貌,包括昔日的講堂設備,並實際講學──按,這和近幾年來風行大陸,並向世界推廣的「孔子學院」,若合符節。台灣「去中國」二十年的同時,淡去了人文底蘊。政治生態已然改變的當下,臺灣相對於大陸的文化優勢,書院,可以是文化產業的重點。
7、保存古蹟工作屬整體、永久性:宜在專家指導下,訂定長程及整體計劃。按步就班管理維護,切莫因地方首長,或主管人員更迭而變更。
8、恢復鳳凰城美譽:一個城市的色彩為免流於單調,必須有所烘托者,昔日盛夏時,台南市到處可見絢爛奪目的鳳凰木,惟此一盛況已不多見,應早日恢復舊觀,以配合古蹟──按,施治明市長曾接受筆者建議,種植數千棵鳳凰木,不過主其事者,選擇種植成樹,因此,十幾年過去,林相一直不佳,錯失大好機會。筆者曾建議社團,曾撮合議會和臺北新舞臺合作,在運河南岸種植鳳凰樹小樹苗。十多年來一再努力重建鳳凰意象,但,仍未成功。有詩為證:
「六月鳳凰豔,
喜見鳳凰生。
孜孜期茁壯,
府城約重逢。」(辜懷羣)
9、古蹟維護管理:《文化資產保存制度》考察報告還建議,速訂古蹟管理規則、整修吳園、擴大臘像館,加強維護億載金城護城河及城內設施等。
10、歷史文物方面:台南市幾處文物館,古物長期陳列卻無維護機制,致古衣破爛,鋼盔、古錢生鏽。為保護文物,應興建文物保存庫。
11、重視鄉土文物保存:為避免民藝品流出國外,應編列預算,酌量收購,或訂定獎勵辦法,鼓勵民間捐獻。舞龍舞獅、駛犂、車鼓、花燈、燈謎、詩會等都應妥為發揚。按,鼓勵民藝品捐獻,曾經有一個好案例,旅日華僑邱永漢曾捐贈大量民藝品給台南市政府,市政府在熱蘭遮城遺跡旁,設置永漢民藝館長期陳列。但管理不當,「文物蒙塵」,或可形容永漢民藝館的景況,二十一世紀後,連招牌都換了,文物多「封存」,如此行逕,怎麼向邱先生交待,奢言鼓勵民間捐贈?
12、獎勵有功人員:行政方面,現有的臺南市文獻委員會賦予法律地位,獎勵文獻有功人士,定期發行文獻刊物,編印鄉土教材,專設古蹟管理機構,訓練古蹟管理員。
13、整理地方文獻:鼓勵各界人士提供地方掌故,以充實地方文獻。按,劉阿蘇擔任臺南市政府主任祕書時,和當時民政局文獻課員張同湘,曾經企劃耆老口述歷史,著眼於保存無形的文化資產,且已完成前台南市長辛文炳先生口述歷史,因故,一直沒出版。
14、文化產業:為利用文化資產法發展觀光事業,應加強宣傳並與觀光協會配合,大量印製有關古蹟之中、英、日文觀光手冊、卡片、圖畫,招徠外國人前來台南觀光。國外觀光客,大多來自日本,應將這些資料寄往設在東京的台灣觀光協會日本事務所,以吸引更多日本遊客。按,民國七十二年,劉阿蘇創辦「義務古蹟引導員」制度,遴選導遊員,講習、實習後,在延平郡王祠、赤嵌樓、及安平古堡導覽解說。
民國七十年劉阿蘇一趟日本文化財保存研習之行,尤其回國之後的成果報告,無論內容和立意幾都是台灣文化資產保存領域的創舉,不少構想至今竟依然「仰之彌高」,直令後來者汗顏不已。
15、附建議事項執行成果一覽表(略)
參、《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》擬草委員唯一古蹟保存專家
民國七十年劉阿蘇到日本專題研習,可謂因緣際會,恰是台灣文化資產保護觀念萌發之時,不但有文化資產相關法規的制訂,還有古蹟列籍評定,劉阿蘇每每貢獻所學,無愧政府栽培。
七十年十一月十一日,行政院成立「文化建設委員會」統籌規劃有關文化建設事宜,並擬訂《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》送立法院審議通過,翌年即進行擬訂子法施行細則。
一、擔任《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》擬草委員
七十一年五月,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公佈後擬訂「施行細則」,七十二年一月,文建會聘請劉阿蘇擔任「擬草委員」。委員有:李光周、李模、吳庚、吳延環、施啟揚、馬以工、奏孝儀、章孝慈、陳癸淼、張希哲、張劍寒、張繼高、楊叔蓀、楊崇森、張隆盛、廖正豪、漢寶德、劉平衡、劉阿蘇、蔣復璁、蔡勳雄。委員包括部會代表,政壇、藝文界名人。古蹟維護制度的專業,只有劉阿蘇一人,因此,《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》草案〈第三章古蹟〉的擬訂,由劉阿蘇實際主導,所提草案多獲採用。
二、擬草委員劉阿蘇建議草案(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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