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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《重修臺灣縣志》〈義塚〉:「一在水蛙潭……乾隆十七年,知縣魯鼎梅捐銀四十大員,買置園地計八分,葬積年寄南壇棺骸二百八十具。照各原題里居姓名,勒石墓前,以便親屬識認,其無名氏者,為同歸所埋之。而蒿目枯骸,得遂安土矣。」

 「一在北壇前。乾隆十七年,知縣魯鼎梅葬積年寄頓棺骸一百六十具於此。仍各勒石,其里居名氏。無可考者,別同歸所。」

 「一在海會寺前。乾隆十七年,知縣魯鼎梅買民地,葬積年寄頓棺骸一百八十餘具,並勒石。」

 這是十八世紀中葉臺灣知縣魯鼎梅的風範,至於二十一世紀的當下,另一位地方首長,黃偉哲以「促進都市發展,增進公共利益及安全」的理由迫遷南山公墓。兩相對照,一位仁愛襟懷洋溢,另一位,不知該當如何給個按語?(2019.03.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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