讀者投書:吳昭明
先從女演員送到美國上高中的兒子涉嫌「恐怖威脅」被羈押談起,類似事件是當下臺灣社會教育、家庭教育的一個顯象,屬「只要我喜歡,有甚麼不可以」症候群,更是臺灣的共業。
此一案件是臺灣的「自由」已經到了可以為所欲為的境地的一個表象罷了,因此,占領國會、侵入行政院「很可能」都安然無事。如此態勢下,有甚麼事不可以做?試以個中「典範」──「太陽花」為例稍事剖析:
二○一八年三月十四日的報導:三一八太陽花學運,二審維持無罪判決,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回應,「掌握權力的人,必須傾聽人民聲音」,該被法辦的應是馬英九政府。「三二三占領行政院案」源於三一八案,若非立委未盡職責、違法亂權,公民不須集體赴行政院抗議。盼「占行政院案」二審法官能以同樣高度審視,將十一名一審有罪的被告改判無罪。
對此,司改會責難:因行政機關拒絕配合,以致警方「三二四驅離行動」仍無法掌握當時對群眾施暴的員警,籲民進黨政府清查,還當事人公道。
「太陽花事件」發生時,適逢新任教育部長吳茂昆擔任東華大學校長期間,當時吳茂昆曾公開支持東華大學學生參加太陽花,並強調,目的是好的,就算攻占校長室也ok。
類似「太陽花事件」,設若發生在臺灣以外的很多國家,其中很多人很可能在機關的圍牆外,或大門前就被格斃。但,斯時斯地反而是皇皇大言,要求法辦政府官員,追查早已經公權力蕩然的「施暴」警察。
這就是當下臺灣!一個「為所欲為」,「有甚麼不可以」的地方的「通案」。
「有甚麼不可以」?相關「語彙」,最早可能緣自一九九○年的一句廣告詞:「只要我喜歡,有什麼不可以」。歷史事件不會憑空而起,如此用語只不過是臺灣時代洪流的「適當」反映罷了。「只要我喜歡」此一症候群披靡下,占領國會,當然屬於「政治言論自由」的範疇,強要質疑──這,可是「最後不得已手段」。教育部長吳茂昆曾經認同、支持如此行為,也就不足為奇。
既然占領國會、侵入行政院,「有甚麼不可以」!而且是當下臺灣的「範例」,然則留美學生「恐怖威脅」的「個案」,並不意外。
如此近乎「為所欲為」的景象,似肇因於近三十年來臺灣的政治,乃至於政治所衍生的教育──吳茂昆的發言就是範例。亂了套的教育所化育出來的新一代,其「行為模式」是可以「為所欲為」的「自由」,但,自由必得築基於法律、制度,以及社會規範等等基本觀念,很可能茫然不知。
自由,絕非可以為所欲為,一如上述,此地或許可以「自由自在」地「進駐」國會、行政機構,不過,在很多國家很可能被當場槍殺。還有,看似「單純」的塗鴉,此地的地方政府變相鼓勵,但在新加坡擅自塗鴉,可能被鞭刑。原來這個世界還有必須依循法律規範的地方,原來臺灣之外是「另一個世界」。
意圖走向臺灣以外的世界,「只要我喜歡」世代──姑且如此稱呼,可能有很多苦頭要嚐,這是臺灣的共業,大家必須深自檢討、反省。近三十年來,政治、教育、教改的浪潮,尤其以「顏色」判定是非的「準則」披靡下,幾無規範可言,一個已然是非錯置、黑白位移的社會,當然不可能教好演員的兒子,也沒能夠好好教導「太陽花諸君」,這是民國三○、四○等幾個世代的錯,乃至積累下來的共業,大家只有一起承擔,尤其一個支持太陽花事件,支持攻占校長室的教育部長上任之後,好生承擔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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